港4人涉闖解放軍總部被補 最高將獲刑2年

ETtoday – 2014年1月2日 上午10:32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警方1日晚間表示,在中環逮捕一男一女,他們涉嫌日前闖入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據悉,警方先前已經逮捕了兩名涉嫌擅闖軍營者,兩人都已經獲准保釋候查。

根據香港警務處員警公共關係科1日發布的消息,中區重案組當天晚上7點在中環拘捕一名29歲謝姓女子及一名15歲陳姓男子,他們涉嫌2013年12月26日下午闖入中環的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警方表示,兩人觸犯《公安條例》第38條,在無許可證情況下進入香港駐軍禁區。

另外,1日下午在中區遮打道,警方逮捕一名涉嫌盜竊手推行李車的36歲區姓男子,警方懷疑他也涉嫌上述案件。據悉,當天稍早時,警方已經拘捕兩名涉嫌闖入軍區的嫌犯,分別是28歲招姓男子和40歲張姓男子,兩人已經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月下旬返署報到。

《公安條例》第38條顯示,任何人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該條例第37條明確指出,如禁區屬香港駐軍佔用的地區或地方,或是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其他目的而被佔用的地區或地方,則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任何獲他為施行本款而授權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可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以准許該人進入及離開該禁區。

綜合上述資料,擅闖軍營者如果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2年監禁。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說,對香港「個別人」到駐港部隊營區門外「進行滋擾,並擅自闖入中環軍營的行為」,中央政府「嚴重關注」。

港澳辦表示,解放軍駐港部隊根據香港《基本法》及香港《駐軍法》在香港履行防務職責,這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包括中環軍營在內的所有駐軍營區「受到法律保護,不可侵犯」。

港澳辦提到,「個別人無視法律規定,擅闖駐軍營區,理應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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